浅谈招投标办法——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中的运用

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尹玉平

摘要:随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市场行为,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序开展,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质量,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招投标办法在稳评工作中应受到足够的重视和探索。如何运用招投标办法使稳评工作能够更好,更加稳健、有序的进行是目前稳评项目服务市场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稳评项目;招投标;重视和探索;运用

        现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市场工作处于发展和完善时期,对于工作评估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在推进稳评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管理机制、工作规范、素质提升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需运用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约束稳评项目服务市场。使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招投标法在稳评中的遵循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随着稳评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类、政策类、事项类等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的制定,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正确处理社会各种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下。这就要求各方应站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角度去思考和度量自己的职责范围。通过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中的运用,才能有效的控制稳评机制各方在工作中的失职,防止腐败问题出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择优第三方稳评机制,使稳评工作良性,有序的发展。

        (二)监督原则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备案的维稳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稳评项目服务招投标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二、招投标办法在稳评中的管理和运用

        (一)招投标办法在稳评中的管理

        稳评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在高度透明的环境下进行,这样才能使参与招投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信息对等、时效对等的情况下,展现自身的特点和实力,最终使责任主体单位实现“优中选优”的目的,使第三方评估机构能更好地以高标准、高质量的稳评工作服务态度开展工作,使稳评项目顺利推进。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服务市场管理中主要分三个阶段:

        招标前:自招标工作开始,就需要对责任主体单位的公示,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招标中:对评委会加强管理,实施“三分离”的原则,即责任主体单位代表与评标专家分离、招标代理单位与评标委员会分享(注重回避政策),以保证开标、评标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

        招标后: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在开、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投标全过程档案资料整理后存档,使招投标办法在稳评工作平稳有序、科学管理。

        在稳评项目服务市场中应以落实各方责任制为核心,强化主体责任,放管结合;以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以提高信息公开度为目标,着力打造合法高效、阳光有序的稳评招投标市场环境;以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为根本,创新方法,强化监管。

        (二)招投标办法在稳评中的运用

        基于稳评项目服务的行业性,如何使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中合理运用,是我们现阶段稳评项目服务市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招投标办法在稳评工作中逐步实施、运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引导责任主体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从单一的低价中标向价格、质量、优势并重发展,以确保稳评的质量和实效。也可规范第三方稳评机构的工作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稳评服务项目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责任主体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及以上单位,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2)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责任主体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国家、省重点的项目。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稳评项目。小型稳评项目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5)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可选条件。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资格审查可选条件即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设置资格审查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但采用资格后审的稳评项目,项目设置“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项目”作为合格条件。

        (6)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否则,应当责令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招标失败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处罚。

        三、结论

        综上所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服务市场中的运用,要坚持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的监管方式,使招投标办法在稳评项目服务市场能够更好的合法、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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